南京市秦淮区关于推进名牌产品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06-28 15:20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品牌强区"进程,鼓励企业发展名牌产品,加强新产品开发,提高我区品牌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经调查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以下统称名牌产品)的工业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二、对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名牌产品认定的不再奖励。
  三、对企业注册的产品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不再奖励。
  四、鼓励、支持名牌产品进行技术升级、扩大生产。凡我区工业产品获得(包括新认定或复验有效)名牌产品的,按该产品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由区财政按国家级80%、省级50%、市级20%的比例安排专项支出,建立秦淮区名牌产品扶持发展基金,为名牌产品进行技术升级和扩大生产提供贷款贴息。
  五、鼓励名牌产品拓展市场。名牌产品企业参加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其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
名牌产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
  六、支持企业加大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合理规划,在可能的前提下,为企业的名牌产品在主要交通道口、商贸繁华区域进行突出宣传,其操作模式可参照公益性广告宣传。
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荐有资质、信用好的广告公司承接名牌产品的宣传广告业务;要充分利用政府渠道,为名牌产品企业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不得以帮助宣传为由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
  七、大力引进名牌产品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除按此前出台的政府有关政策进行扶持外,可参照本意见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
  八、加强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打击仿冒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
对获名牌产品的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区物价局审核,一律按下限收取。
  九、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十、本意见由区计经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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