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秦淮区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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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4 15:00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
宁秦政字[2002]17号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外资项目
1、外商投资新办的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两免八减半”,其中,外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生产型项目,以及一次性增资扩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投产后三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每年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二分之一,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
2、外商投资新办的旅游设施、交通运输、仓储、货代等第三产业项目,比照本文第1条执行。对总部设在我区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上缴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第一年全额扶持,第二至第三年按50%扶持,其在我区投资的其它项目享受本文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3、放宽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外资企业登记国民待遇,放宽投资和经营限制,取消部分行业和领域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或与国企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4、对境内企业来我区投资兴办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一免两减半”;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
5、经区政府批准的所有利用外资、内资重大项目,应在区缴纳的规费实行“一免两减半”。
二、关于第三产业项目
6、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需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可在3年内到位。
7、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来我区开办智力型第三产业,对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企业单位通过南京技术交易市场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营业税。
8、对从事知识型、技术开发型等鼓励发展的新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初期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9、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2、新办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达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从业人员30%以上的,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兼并效益差的工业企业,被兼并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14、对新办的第三产业,由区财政按当年实际交纳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1)当年税收交区财政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按留区财力部分的1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新增部分的10%给予扶持; (2)当年税收交区财政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留区财力部分的15%给予扶持,第二年按新增部分的15%给予扶持;(3)当年税收交区财政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留区财力部分的2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新增部分的20%给予扶持。
三、关于私营个体经济
15、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注册资金按申报的数额核定,可以不提交验资证明;允许无仓储设施的私营个体企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允许利用自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从事科研和咨询活动;允许私人将专利和科技成果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以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作为注册资金申办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16、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失去经营场所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允许保留营业执照两年,待新经营场所确定后,给予变更营业地点。
17、区财政按当年缴纳税收留区财力的比例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扶持:(1)对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私营企业,按留区财力部分的10%给予扶持,对次年新增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3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按新增部分的10%给予扶持;(2)当年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留区财力部分的20%给予扶持,次年按新增部分的20%给予扶持。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业
18、到我区新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开业之日起,按当年上缴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前5年由区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进行全额扶持,后5年减半扶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投入。(1)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2)院士、博士到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3)进入科技园、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1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人才来我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入股,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方协议约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经双方确认,高新技术成果可免予评估。
20、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最低由10万元降至3万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不再核定高新技术企业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1、突破高新技术企业股东条件限制,自然人可作为发起人申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国内社团法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出资人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共同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22、放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场地证明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2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对实际超税负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4、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区内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后,给予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赞助资金的支持。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由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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